发布日期:2021-10-25
财政部日前印发《国有资产报告编报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国有资产报告编制要实现全口径、全覆盖,采取价值量与实物量相结合的方式,全面、科学反映各级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并对各类国有资产报告的编报范围等事项作出规定。
《办法》提出,国有资产报告采取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方式。其中,综合报告全面反映各级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四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办法》明确,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专项报告的范围包括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和机构管理企业、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等国有资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专项报告的范围包括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等国有金融资本。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专项报告的范围包括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流动资产等,还包括由行政事业单位用于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等。国有自然资源专项报告的范围包括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流、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
《办法》强调,国有资产报告按照公历年度编制,反映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
《办法》要求,财政部在有关中央部门和单位以及各省级人民政府报送的报告基础上,经过审核汇总,编制全国国有资产综合报告和有关专项报告,按照程序呈报国务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和本级人民政府部署要求,开展本地区综合报告和有关专项报告编制工作。 (柴新)